產品保養服務及維修保養服務合約之條款及細則

多謝閣下選用惠而浦產品或維修保養服務。

在顧客於購買日期計起十二個月內或購買特定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之指定保養期(以下簡稱「保養期」)或列明保養費用(以下簡稱「保養費」)全數付清後,客務電器維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將依據下列各項條款向顧客的產品提供因生產或核心零件而產生之故障的維修服務。如閣下於保養期間需要維修服務,請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中心。

**客務電器維修有限公司,為惠而浦(香港)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產品保養服務之條款及細則:

  1. 此保養登記只適用於惠而浦產品,保養亦只供香港及澳門使用。
  2. 保養服務不可轉讓。
  3. 獲取免費保養服務的條件:
    • (i) 顧客必須於購買日期後之十天內,成功於網上登記。所有保養登記的資料須為正確無誤。
    • (ii) 如客戶只持有商舖所發之購機發票,而沒有於網上登記,本公司保留拒絕提供保養服務之權利。
    • (iii) 顧客必須於維修服務時出示發票正本作核實用途。
  4. 免費維修服務並不包括:
    • (i) 產品用作非住宅用途、租賃、用作牟利或已轉售予零售商店 (酒店房間, 服務式住宅, 宿舍房間及公司茶水間使用除外),本保養合約統一將提供3個月保養。
    • (ii) 一切人為損壞,例如接入不適當電源;不依說明書使用;因意外而造成之損壞(包括運輸方面及其他);非經本公司認可之維修;錯誤或疏忽使用該機;不適當之安裝等,保養立即失效。
    • (iii) 櫥櫃、損耗性零件及其他配件之損耗及損壞。
  5. 一般小家電,如產品需要檢驗或修理,客戶須負責將電器送往本公司之服務中心,並於電器修妥後,於同一地點取回。
  6. 離島區客戶須繳付回廠維修之搬運費。
  7. 藉機服務不包括運費,適用於洗衣機、乾衣機及雪櫃。
  8. 保養並不包括清洗冷氣機及抽油煙機服務。
  9. 在維修前,顧客必須清除障礙物及提供適當之工作空間,以便維修。如需公司額外派人搬機,包括疊機、插針、樓梯搬運或棚架服務則需另收費用。

維修保養服務合約之條款及細則:

  1. 除非根據本合約條文提早終止合約,此合約有效期為列明之保養期。(簡稱 "保養期")
  2. 根據本合約獲得提供服務之產品必須置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3. 本合約適用於列明的產品(簡稱 "產品"),但產品必須在公司認為在保養期生效前可以正常操作,否則公司有權立刻以書面通知顧客終止合約,或要求顧客將產品在本合約生效期前交由公司維修,而本合約並不包括上述情況下公司提供之維修服務,顧客必須負責有關之費用支出。
  4. 如產品,地址與此郵寄地址不相符,顧客請盡快以書面通知公司,本條款適用於任何其後之地址更改。
  5. 顧客必須小心,有技巧地及以適當方式使用產品並且確保根據說明書/或其他有關該產品簽發的指示使用。
  6. 顧客不得及不可准許其他人士(除公司代表或其獲得授權之承辦商)對產品作出或企圖作出任何更改或除去零件或產品任何部份。顧客並不得及不可准許其他人士除在正常使用或操作產品外,使用維修操作或其他方式處理產品。
  7. 假若產品在其正確及根據本合約條文正常使用下出現毛病,公司會根據顧客提供之要求及在實際情況許可下,決定對產品作出適當之維修或保養,顧客同意並聲明公司不須要負責及保證維修後產品能全面恢復正常操作。此外,若產品之毛病或損壞是由於下列原因,公司均沒有義務為由於上述原因而有毛病或損壞之產品提供維修保養服務。
    • (i) 直接或間接因顧客或其他人的蓄意、疏忽、錯誤行為或遺漏;或
    • (ii) 公司或顧客粗暴處理或錯誤使用產品;或
    • (iii) 不可抗力情況;
  8. 公司以其唯一及絕對決定權,可委派其授權代表到產品存放地方進行維修,或要求顧客盡快將或安排產品提交到一個維修服務地點,該地點由公司知會顧客。
  9. 顧客若有違反本合約任何條款,公司沒有義務提供任何維修服務並有權立刻以書面通知顧客終止合約。
  10. 除了法律不許可豁免的責任外,公司在下列各種情況下均毋須負責︰
    • (i) 由於 (直接或間接) 產品毛病(不論是潛伏的或經檢查明顯的),或因於公司或其承辦商或其任何僱員代表,因蓄意疏忽或錯誤行為或遺漏而引致在合約或民事疏忽或其他在法律上任何費用支出、損傷、損失或其他的責任;
    • (ii) 任何其他人作出之聲明、條款、重要條文、保證、其他陳述;
    • (iii) 由於產品或其他零件經公司維修後不能使用或不能恢復正常操作而令顧客有所損失、損害或其他責任;
    • (iv) 任何情況下供應替換產品或零件。
  11. 顧客在此聲明同意公司在其全權自由決定下有權分判或授權任何人士提供全部或部分維修服務(以下稱為承辦商"),顧客並同意接受由承辦商提供之服務,作為公司履行本合約; 並且豁免向公司因有關承辦商提供服務(直接或間接)引致之追討。"
  12. 如因生產商停止零件供應而引致機件不能修妥,顧客同意退回該年餘下之保養費為唯一合理解決方法。
  13. 除氣體煮食爐、窗口式冷氣機、智暖寶、咖啡機、電磁爐及指定型號外, 保養合約包括所有必需之功能性零件。清洗服務、修理輔助裝置及翻新或更換任何輔助部分, 裝飾部分, 機殼, 面板, 及側板等及其他附件, 並不包括在內。(氣體煮食爐、窗口式冷氣機、智暖寶、咖啡機、電磁爐及指定型號產品之保養合約, 不包括零件, 但可享有零件六五折優惠)。
  14. 在維修前,顧客必須清除障礙物及提供適當之工作空間,以便維修,如需公司額外派人搬機,包括疊機 、插針 ,樓梯搬運 ,或棚架服務則需另收費用 。
  15. 離島區客戶須繳付回廠維修之搬運費。
  16. 如貨品用作非住宅用途﹑租賃﹑用作牟利或已轉售予零售商店 (酒店房間, 服務式住宅, 宿舍房間及公司茶水間使用除外),本保養合約統一將提供3個月保養。
  17. 若產品有嚴重的衛生問題(例如:有餿汁殘渣、出現昆蟲、蟑螂、螞蟻之情況),工作人員有權拒絕移走該產品維修,顧客亦不會享有維修服務。
  18. 除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外,本合約不可轉換或退款。在本合約期滿之後,本公司並無責任以相同條款及條件或其他條件將合約續期。
  19. 除顧客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623》執行本合約任何條款。
  20. 本公司根據絕對自由決定,有權出售或轉讓本合約之全部或部分權利予任何人,本合約對公司、顧客及其繼承人及公司的承接人均生效及有約束力。
  21. 本合約受香港法律管轄以及以香港法律解釋,假若對本合約有任何爭議,合約順從本港法律為唯一裁判權。
  22. 本合約聲明單數將包括眾數,以及某一名詞之性別將包括其他性別; 本合約提及任何人將包括個人、公司、法團及非立案法團。
  23. 有關本合約提供予顧客中文版本只作為參考,假若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出入的地方,一切以英文為準。客務電器維修有限公司保留此合約之最終決定權。